為適應歐盟新立法框架(New Legislative Framework,NLF),2014年3月29日,歐盟官方期刊(L 96/79)公布了新版本的歐盟電磁兼容指令2014/30/EU,用以替換原有的電磁兼容指令2004/108/EC。
執(zhí)行時間
新指令將于2016年4月20日起執(zhí)行。各成員國必須在2016年4月19日前完成立法程序。換言之,基于舊電磁兼容指令的VOC(符合性聲明)自2016年4月20日起將不被接受。
產(chǎn)品范圍
指令適用于于市場上銷售的最終器具。 某些條件下,一些終端戶可以購買到的零部件或安裝組件也應符合指令的要求。例如:家用電器、照明設(shè)備、信息技術(shù)設(shè)備、工科醫(yī)(ISM)設(shè)備、馬達等。
指令要求
該指令管控設(shè)備的電磁兼容特性。旨在通過要求設(shè)備具有足夠的電磁兼容水平,確保內(nèi)部市場機制運行。
更新內(nèi)容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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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MC指令不包含僅用于研究和開發(fā)的專業(yè)定制評估套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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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增“制造商”、“進口商”、“分銷商”和“授權(quán)代表”等定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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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增經(jīng)營者責任要求。(例如,符合性標志、標簽和產(chǎn)品可追溯性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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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造商和進口商的名稱,注冊商號或注冊商標和地址必須出現(xiàn)在設(shè)備上,而當設(shè)備尺寸或設(shè)備性質(zhì)不允許時可出現(xiàn)在包裝或用戶手冊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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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戶手冊應包括器具用途和符合指令的使用方法。例如,裝配、安裝、維護、使用和操作環(huán)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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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歐盟形式檢查證書”替代舊的“公告機構(gòu)意見書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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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符合性證明中電子手段的更廣泛應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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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員國將采取所有適當?shù)拇胧┫拗苹蚪拐讲环弦蟮钠骶咴谑袌錾箱N售或確保其從市場撤銷或召回。正式的不符合性包括:
a) CE標志的標貼方法不符合法規(guī)765/2008第30章或指令第17章要求;
b) 沒有標貼CE標志;
c) 沒有起草歐盟符合性聲明;
d) 起草的歐盟符合性聲明不正確;
e) 技術(shù)文檔提供不了或不完整;
f) 第7章第6條或第9章第3條信息缺少,偽造或殘缺(這些信息包括產(chǎn)品型號、批號或系列號,制造商和進口商的名稱,注冊商號或注冊商標和地址信息);
g) 沒有履行第7章或第9章其他行政管理要求的。(例如產(chǎn)品型號、批號或系列號缺失。發(fā)現(xiàn)產(chǎn)品不符合要求或出現(xiàn)風險時沒有采取措施或通知相關(guān)管理部門的)。
特別留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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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造商單獨承擔符合性評定的義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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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OHS需要同時符合才可以打CE標志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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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版本CE-EMC電磁兼容指令為2014/30/EU
,用以替換原有CE-EMC電磁兼容指令2004/108/EC
新版本CE-LVD低電壓指令2014/35/EU,用以替換原有CE-LVD低電壓指令2006/95/EC